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
规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淇滨区法院联合签发《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刑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四项。
一、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机构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二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中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三是受理对财产刑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四是对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二、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罚金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还是分期缴纳,罚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国库;对于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是否进行强制缴纳工作;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是否核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继续追缴;就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罚金是否已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对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是否执行减免。二是被没收的财产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三是被执行人被判财产刑,是否同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是否提出权属异议;被执行人被判处财产刑之前是否负有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是否偿还。四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是否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财产刑后,是否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三、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程序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二是执行财产刑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恢复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是否继续追缴。三是执行财产刑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裁定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四是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是否依法赔偿。
四、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渠道和方法。一是检察监督渠道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本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确定专门联系人,定期向本院公诉部门调取涉及财产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二是检察监督方法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对调取的判决书、裁定书要及时登记受理、分流与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承办人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承办人应当依据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刑类别,所确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内容等事项,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进行了解核实,对执行活动进行检察。检察时,应不少于二人,调取的相关材料或书面记载,应予以备案。检察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情况报告》,连同检察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后,由主管检察长批示。
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
规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淇滨区法院联合签发《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刑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四项。
一、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机构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二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中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三是受理对财产刑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四是对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二、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罚金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还是分期缴纳,罚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国库;对于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是否进行强制缴纳工作;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是否核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继续追缴;就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罚金是否已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对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是否执行减免。二是被没收的财产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三是被执行人被判财产刑,是否同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是否提出权属异议;被执行人被判处财产刑之前是否负有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是否偿还。四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是否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财产刑后,是否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三、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程序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二是执行财产刑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恢复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是否继续追缴。三是执行财产刑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裁定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四是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是否依法赔偿。
四、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渠道和方法。一是检察监督渠道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本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确定专门联系人,定期向本院公诉部门调取涉及财产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二是检察监督方法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对调取的判决书、裁定书要及时登记受理、分流与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承办人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承办人应当依据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刑类别,所确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内容等事项,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进行了解核实,对执行活动进行检察。检察时,应不少于二人,调取的相关材料或书面记载,应予以备案。检察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情况报告》,连同检察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后,由主管检察长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