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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2014-07-17
    

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

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支持、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联合签发《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一是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收到的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二是从当事人申请执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除外。三是存在违反规定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四是执行人员存在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擅自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是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在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处理的。

二、进一步规范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方式。一是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区法院在执行活动作出的法律文书,采取的执行行为或执行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由区法院自行纠正。若不纠正的,区检察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二是区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区检察院。三是对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区法院应当交由原案件执行员以外的人员审查。

    三、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的联系与配合。一是建立法检两院相互配合机制。区检察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执行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配合区法院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二是建立法检两院沟通联系机制。区检察院民行科和区法院执行局,可以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民事执行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

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支持、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联合签发《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一是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收到的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二是从当事人申请执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除外。三是存在违反规定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四是执行人员存在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擅自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是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在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处理的。

二、进一步规范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方式。一是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区法院在执行活动作出的法律文书,采取的执行行为或执行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由区法院自行纠正。若不纠正的,区检察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二是区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区检察院。三是对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区法院应当交由原案件执行员以外的人员审查。

    三、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的联系与配合。一是建立法检两院相互配合机制。区检察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执行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配合区法院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二是建立法检两院沟通联系机制。区检察院民行科和区法院执行局,可以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民事执行中的疑难、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