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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检察院五项措施强化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2014-07-17
    

淇滨区检察院五项措施

强化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淇滨区国税局会签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在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五项工作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和减少国税人员职务犯罪。

一、建立检税共同预防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检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共同探讨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等,形成指导性意见。二是完善联络工作制度,检税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双方联络员随时进行联络,主要研究、沟通、交流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

二、强化预防教育工作机制。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查找和分析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指导解决国税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二是国税部门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定期邀请检察机关开展知识讲座和警示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国税部门要认真研究职务犯罪案例,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以案说法,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增强防范意识,改进征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做好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好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作机制。一是国税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和国税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二是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国税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及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对失职渎职犯罪性质轻微且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案情、提出检察建议。国税部门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切实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保护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区国税局和区检察院每年应就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数据交换和情况通报。

四、注重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与国税工作的有机结合。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处国税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统一,本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务经济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国税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和打击相结合;对于历史遗留案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成因、征管状况和执法环境。二是检察机关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和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典型案件及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犯罪隐患,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国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加强整改,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五、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界限。一是检察机关在查处国税人员渎职犯罪时,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和国税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二是检察机关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作为认定国税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国税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国税机关依照党纪政纪处理。

    

淇滨区检察院五项措施

强化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近日,淇滨区检察院与淇滨区国税局会签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国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在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五项工作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和减少国税人员职务犯罪。

一、建立检税共同预防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检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共同探讨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等,形成指导性意见。二是完善联络工作制度,检税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双方联络员随时进行联络,主要研究、沟通、交流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

二、强化预防教育工作机制。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查找和分析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指导解决国税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二是国税部门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定期邀请检察机关开展知识讲座和警示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国税部门要认真研究职务犯罪案例,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以案说法,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增强防范意识,改进征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做好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好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作机制。一是国税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和国税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二是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国税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及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对失职渎职犯罪性质轻微且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案情、提出检察建议。国税部门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切实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保护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区国税局和区检察院每年应就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数据交换和情况通报。

四、注重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与国税工作的有机结合。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处国税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统一,本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务经济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国税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和打击相结合;对于历史遗留案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成因、征管状况和执法环境。二是检察机关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和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典型案件及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犯罪隐患,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国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加强整改,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五、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界限。一是检察机关在查处国税人员渎职犯罪时,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和国税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二是检察机关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作为认定国税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国税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国税机关依照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