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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检察院制定提前介入工作办法助推自侦部门提升案件质量与办...

2014-07-17
    

淇滨区检察院制定提前介入工作办法

助推自侦部门提升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 

  

为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质量。近日,淇滨区检察院制定了《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通过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办案、引导侦查,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督、引导、配合,全面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程序。《办法》规范了介入程序,一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后,对已调取的证据,根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指派科长、副科长提前介入审查相关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拟报捕前三天,自侦部门将拟报捕的案件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一天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根据意见要求完善报捕材料。

二是确定提前介入方式。《办法》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提前介入的方式:一是参加自侦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二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建议自侦部门召开侦、捕、诉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面对面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三是对自侦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为此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制定了《职务犯罪案件报请逮捕证据标准》,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引导自侦部门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三是明确提前介入任务。《办法》规定在提前介入过程中, 通过分析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定性、认定犯罪数额等问题,及时与侦查部门沟通协调,尽早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提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的工作建议,确保报请逮捕案件顺利逮捕,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侦查效率。

四是强化提前介入监督。《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提前介入后的监督职责,将监督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中,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根据《办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介入审查实行专人专案监督原则,采取“点对点”联系方式,对案件查办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侦查程序合法,并且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主要职能也包含在提前介入的内容之中。

    

淇滨区检察院制定提前介入工作办法

助推自侦部门提升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 

  

为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质量。近日,淇滨区检察院制定了《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通过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办案、引导侦查,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督、引导、配合,全面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程序。《办法》规范了介入程序,一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后,对已调取的证据,根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指派科长、副科长提前介入审查相关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拟报捕前三天,自侦部门将拟报捕的案件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一天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根据意见要求完善报捕材料。

二是确定提前介入方式。《办法》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提前介入的方式:一是参加自侦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二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建议自侦部门召开侦、捕、诉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面对面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三是对自侦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为此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制定了《职务犯罪案件报请逮捕证据标准》,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引导自侦部门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三是明确提前介入任务。《办法》规定在提前介入过程中, 通过分析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定性、认定犯罪数额等问题,及时与侦查部门沟通协调,尽早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提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的工作建议,确保报请逮捕案件顺利逮捕,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侦查效率。

四是强化提前介入监督。《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提前介入后的监督职责,将监督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中,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根据《办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介入审查实行专人专案监督原则,采取“点对点”联系方式,对案件查办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侦查程序合法,并且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主要职能也包含在提前介入的内容之中。